南通关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释的咨询
咨询标题:关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释的咨询咨询内容:贵厅2008年12月发布《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对200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内容和专业用词的含义作了说明,本人对其中内容的适用与理解特向有解释权的贵厅请教以下两个问题。问题一:《说明》中“十二、第九条中的交付条件”规定“2、消防、人防等验收。消防、人防等工程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由于技术规范、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有的地方,消防、人防等工程验收单独进行,单独出具验收意见,为避免因验收具体内容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需要对此进行明确约定。”而《示范文本》中第九条第二款为“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仅提及规划、消防部门而未提及人防部门准许使用的文件,请问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是否属于该第二款未明确列举但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时取得的文件?即出卖人在交房时是否应当取得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有注意到其他省份的合同范本中将其作为交付条件之一。问题二: 《示范文本》第十二条交接中未明确出卖人需要在交付时提供测绘成果表或有关证明文件,而《说明》中“十五、 第十二条中交付时应当提交的证明和交付程序”中“1、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交的证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应当事先准备商品房已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主要有:①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相关内容已包含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中,可以免除);③由房产测绘机构测绘并经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审核的测绘成果表。当交付的商品房为住宅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三项为测绘成果表。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请问出卖人交付时是否应当提交测绘成果表或已经委托测绘的证明?咨询人:咨询时间:回复信息回复内容:为规范商品房专卖行为,以省建设厅为主发单位,工商局配合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专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商品房有关行业的专业问题的解释部门是建设厅。对于你提的商品房中的消防、人防、测绘成果表等涉及行业的具体规定问题,建议向建设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咨询。回复部门:合同处
- 上一篇:营业执照今年不用年检,那组织机构代码证呢?
- 下一篇:园林工程公司的注册登记
[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0天前 | 南通浏览:11134次 | 作者:sure12 ]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至service@zekv.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除非注明来源,否则均为网友发布,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咨询标题:企业名称变更所需材料,以及在哪儿下载咨询内容:企业名称变更所需材料,以及在哪儿下载咨询人:咨询时间:回复信息回复内容:你好,名称变更需先行名称预先核准,再办理名称变更,具体请向属地工商局咨询,省工商局咨询电话88380676,杭州市工商局咨询电话86439775.回复部门:企业处
关注: 70808 次更新时间:10天前